《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國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辦理程序。
(一) 申請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到昆明市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窗口提交。
(2)網絡提交。
2.提交時間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絡提交:時間不限
(二)受理
申請人所在地的縣(市)區級市場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主要為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申請受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如下處理:
(1) 企業在遞交申請資料時,受理部門應填寫《申請材料登記表》。
(2)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3)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設立食品生產企業不符合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有關法律法規及審查通則以及相應細則要求,存在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問題的,受理部門發出《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資料的全部內容,通知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資料補正。
(6)申請事項屬于食品生產許可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請,出具《受理通知書》,并及時將紙質申請材料報送西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核查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昆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對企業申請的資料和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四)審批發證自受理申請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之日起,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審查結果,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原則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經本行政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